院议。”
如此可谓皆大欢喜,皇帝、首辅和各衙门的主官,对此都很赞同。
这些主官是认为有了否决权他们在本衙门的地位能够得到保障,朱由检则是认为明确否决权后,他对不喜欢的决议总算能一票否决了。
这样他就能对朝政更好地放手,不至于每次廷议和廷推,都要小心翼翼计算票数,避免结果会不符合心意——
劳心劳力了两年多后,他实在不想把精力浪费在这种事情上。决定以后对不符合心意的结果就否决,而不是完全把控廷议和廷推。
至于因此引来非议什么的,在给主官否决权后他也不在乎了。因为他相信大明诸司主官将来一定会用否决权,他们在这点上,根本没底气指责自己。
就在这样的来回商议中,大明的朝会和集议会制度,得到进一步完善。之前规定的廷推法、廷议法等制度,同样被纳入《朝会法》。
唯有国会,因为需要由选举产生,还要规定士农工商比例,要制定单独的《国会法》,甚至要制定专门的选举法律。
这些被写入《大明礼法公约》、由礼法衍生的法律,被定为和《大明律》拆分的六律一个级别,都属于第一等级法律。
刘宗周主持的国会礼法委员会,根据商议的结果,初步拟定一条礼法条文:
大明皇帝统领大明朝廷、统揽大明国事,召开朝会处理国事,大明诸司需遵行之。
大明帝国朝会有大朝会、常朝会、常参会,皇帝应定期召开,百官按职级参与。
大明皇帝任免朝廷大臣,朝廷大臣辅佐皇帝处理国事。
凡大事廷议、大臣廷推、大狱廷鞫,未担任大学士的辅政大臣、弼政大臣、议政大臣、承政大臣、枢密大臣、资政大臣和六科都给事中皆有参预权力。
大明皇帝对国会、朝会、廷议、廷推、廷鞫等会议的决定有否决权力。
大明诸司实行集议制,三人以上议事必须集体商议,集议会成员一律平等。诸司主官可主持召开集议会,对集议会决定有否决权力。
具体由《大明帝国朝会法》规定之。